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123號
原 告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陳星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致強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惟原告僅有聲請支付命令之聲明,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 定。
二、訴訟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