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原 告 林桂蓮被 告 美森廣告負責人張仲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