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3年度繼字第187 號限定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發強(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 承人等業已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權在案(93年度繼字第187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 查詢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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