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4年度,3號
MLDV,104,家聲,3,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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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葉財其
相 對 人 葉庭妏
      葉庭佑
      葉庭妡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羅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未成年子女之祖父, 因相對人之父葉成進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死亡,留有如附 表所示之遺產,相對人與其母羅文娟同為繼承人,為辦理被 繼承人葉成進遺產協議分割事宜,彼此間利害相反,致相對 人之母羅文娟不宜擔任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而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祖父,為相對人之最近親屬,與相對人關係密切,自 能為相對人妥適辦理遺產分割事宜,並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 ,爰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於辦理關於被繼承人葉成進遺 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法律規定之立法理由第 3 項謂:本條第2 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 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 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次按未成年子女, 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 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第2 項亦 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繼 承人葉成進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土地暨建物登記 第二類謄本、被繼承人葉成進苗栗縣竹南鎮農會及苗栗縣 南龍區漁會存款存摺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惟查,聲請人聲請選任其 同時為相對人3 人於辦理關於被繼承人葉成進遺產分割事件 之特別代理人,已違反民法第106 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



另相對人之母羅文娟欲處分之財產係未成年子女因「繼承」 而取得之特有財產,依前開說明,非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相對人之母羅文娟依法不得處分,惟依被繼承人葉成進之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其所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定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21,656,223元,繼承人為其配偶羅文娟、子 女即相對人3 人共計4 人,每位繼承人就上開遺產均有4 分 之1 之應繼分,若依遺產核定總價額換算,每位繼承人應繼 分之遺產價額為5,414,056 元(21,656,223÷4 =5,414,05 6 【元以下四捨五入】),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上開遺產分割 協議書中如附表所示之協議分割方式觀之,羅文娟分得之遺 產價額為11,899,759元(1,447,628 +714,912 +2,939,40 0 +3,080,000 +1,592,640 +1,723,120 +144,700 +11 3,947 +143,412 =11,899,759),相對人葉庭佑分得之遺 產價額為8,326,640 元(1,447,628 +714,912 +2,939,40 0 +3,080,000 +144,700 =8,326,640 ),相對人葉庭妏葉庭妡各分得之遺產價額僅為714,912 元,是相對人葉庭 妏、葉庭妡所分得之遺產價值顯低於其等之應繼分,客觀上 尚難認分割方式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綜上,聲請人聲請 為未成年子女葉庭妏葉庭佑葉庭妡選任聲請人為辦理被 繼承人葉成進遺產協議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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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 所 在 地 或 名 稱 │面積(㎡)│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建物│ 協 議 分 割 方 式 │
│ │ │ │ │ │核定價額(依財政部│ │
│ │ │ │ │ │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 │
│ │ │ │ │ │稅證明書所記載核定│ │
│ │ │ │ │ │價額)(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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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段○○○段00000地號 │194 │全部 │2,895,256元 │羅文娟葉庭佑各繼承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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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段○○○段00000地號 │192 │全部 │2,859,648元 │羅文娟葉庭佑葉庭妏、│
│ │ │ │ │ │ │葉庭妡各繼承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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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段○○○段00000地號 │414 │全部 │5,878,800元 │羅文娟葉庭佑各繼承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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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段○○○段00000地號 │1,540 │全部 │6,16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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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段○○○段0000地號 │2,844 │20/100 │1,592,640元 │羅文娟繼承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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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段○○○段0000地號 │3,077 │20/100 │1,723,1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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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建物│苗栗縣竹南鎮○○段○○○段000○號 │ │ │羅文娟葉庭佑各繼承1/2 │
│ │ │門牌:苗栗縣竹南鎮○○里00鄰○○路00號 │全部 │289,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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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存款│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113,947元 │羅文娟繼承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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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存款│苗栗縣竹南鎮農會 │143,41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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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