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79號
MLDV,104,司促,1879,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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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洪珮虹即洪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柒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柒萬柒仟叁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逾期一個月者(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逾期二個月
  者(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逾期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
  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六個月為上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楊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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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