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66號
MLDV,104,司促,1866,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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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鄧駿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柒佰
  元,延滯三個月以上計付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鄧駿傑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 消費本金:新臺幣48,769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
  2,80 9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300 元整。( 四) 雜
  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
  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
  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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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