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真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劉真德於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
) 本金債權:新臺幣16,599元整。( 二) 利息計算:1 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086 元整。( 三) 延
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6,59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