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72號
MLDV,104,司促,1472,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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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江盛和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肆
  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三四計算之利息,加計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柒佰伍
  拾柒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楊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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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