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7號
MLDV,104,再易,7,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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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釋迦牟尼佛寺
法定代理人 劉勝平
再審被告  全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 有明文,且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且於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之;再 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 裁定命再審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 月3 日送 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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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