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柯艾玉
被 告 顏裕盛即顏裕展即顏萬來
顏玉玲
顏燕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04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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