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41號
MLDV,103,訴,441,2015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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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陳華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燦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 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 44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 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 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一部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計算式: 200 萬元-40萬元=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 元,如非就一部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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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