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79號
MLDV,103,訴,379,2015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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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鷹栖雪  (TAKASU YUKIE)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政光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79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依上訴人上
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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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