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109號
TNEV,106,南小補,109,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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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麗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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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