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苗小字第157號
原 告 柳約有
被 告 羅意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民國103 年7 月24日本院所
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元。」,應補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本金,尚請求被告給付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民國104 年6 月12日) 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院漏未裁判,因有 上開判決脫漏情形,原告聲請補充判決,係有理由,爰補充 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