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賴炎燈
周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炳煌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 年2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萬元,
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上訴人迄
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