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99號
MLDV,102,重訴,99,2015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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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賴炎燈
      周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炳煌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 年2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萬元,
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上訴人迄
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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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