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邱淑華
邱淑媛
邱菊
邱慧明
邱慧文
邱慧娟
邱慧英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昇譽集賢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慧敏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 告 張正忠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蕭慧敏為被告昇譽集賢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昇譽集賢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 民國103 年9 月4 日由張福助變更為蕭慧敏,被告並據此聲 明承受訴訟,此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委任狀、昇譽集賢 村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變更報備書及本院104 年3 月5 日言 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應由蕭慧敏為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應予准許,爰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