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93號
PTDV,90,重訴,93,200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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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水龍
  送達代收人 王世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於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有 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陳 惠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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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