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76號
PTDV,90,重訴,76,2001030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水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二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義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