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74號
MLDM,102,附民,74,20150317,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王○   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之母 址詳卷
兼訴訟代理人 王○之父 址詳卷
被   告  張益誠 
       佑安藥局 統一編號:MLZ00000000000號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代理人   呂超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2 年度易字第70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就被告蘇櫻華及後龍診
所部分由本院另案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