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10號
MLDM,101,訴,210,201503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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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劉燕樑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
4 年1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二一零號案件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所為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 第408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茲因抗告人即被告業於民國 103 年9 月16日具狀向本院陳其上訴理由,是本院前開所為 裁定尚有未妥,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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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