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5號
HLDV,104,除,15,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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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彭金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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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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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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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彭金文 │花蓮二信營業部│103年10月31日 │40,131元 │AA304227 │01003100│
│ │ │ │ │ │ │043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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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