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2號
HLDV,104,除,12,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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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石蕙菁
訴訟代理人 王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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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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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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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泰建設有限公│花蓮一信復興分│103年7月5日 │28,266元 │5121787 │3571-0 │
│ │司(黃漢傑)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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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