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友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玲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訴訟代理 劉彥廷律師
人
被 告 吳彩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5,35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尚欠新臺幣16,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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