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慶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請依附件資料填載)。
(二)同意由聲請人黃慶豐為監護人,利害關係人黃春美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屬會議紀錄、同意書;親屬會議紀
錄及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三)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劉又華(聯絡電
話 00-0000000分機573)。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件: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及同
意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