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友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玲
代 理 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彩樓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彩樓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 人代理人已表示本件顯已無調解之必要,請求終止本件調解 程序,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本院民國104年3月5日民 事聲請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 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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