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98號
HLDV,104,司促,1598,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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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康瓅云即康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柒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肆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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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