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50號
HLDV,104,司促,1550,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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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游詠富即游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捌佰零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詠富即游│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0,85│志銘   │3月13日起  │      │算之利息   │
│  │4元  │     │      │      │       │
├──┼───┼─────┼──────┼──────┼───────┤
│002 │新臺幣│游詠富即游│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3,580 │志銘   │3月13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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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