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5號
HLDV,103,訴,185,2015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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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大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哲
被上訴人  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凭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8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760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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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