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旭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楨妤
被 上訴人 陳宥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17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
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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