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18號
HLDV,103,訴,118,201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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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廖楊麗端
被 上訴 人 廖威豪
      廖威榮
      廖真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118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259,0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9,6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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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