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廖楊麗端
被 上訴 人 廖威豪
廖威榮
廖真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118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259,0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9,6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