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27號
HLDM,104,聲,127,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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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127 號
聲 請 人 朱昭介
相 對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相 對 人 陳麗香
上列聲請人因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所載(詳附件)。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 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 力。二、共同訴訟。三、訴訟參加。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 人。五、訴訟程序之停止。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七、和 解。八、本於捨棄之判決。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一 ○、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亦有 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之原告,惟 觀前揭法條可知,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於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無準用之規定,從而無從透過附帶民事 訴訟程序加以訴訟救助,即聲請人聲請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之訴訟救助核與法條規定不合,即應駁回。另聲請人 於刑事程序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無繳納裁判費問題,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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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