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5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債 務 人 鄭智雄
伍敏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