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10號
TTDV,104,司促,910,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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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竹湖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周榮華
債 務 人 黃勝輝
      黃銘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零叁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
  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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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