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09號
TTDV,104,司促,909,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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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竹湖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周榮華
債 務 人 李梅蕙
      汪福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壹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
  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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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