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竹湖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周榮華
債 務 人 李梅蕙
汪福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壹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
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