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代 理 人 顏忠村
債 務 人 李春香
鄭玉妹
李敏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春香於民國102年10月01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鄭玉
妹、李敏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60,000元整,約定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
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
國109年10月01日止分84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
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
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
份本金$61,296元及至民國103年09月01日止之利息外,其餘
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
帶給付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