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91號
TTDV,104,司促,891,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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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代 理 人 顏忠村
債 務 人 李春香
      鄭玉妹
      李敏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春香於民國102年10月01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鄭玉
  妹、李敏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60,000元整,約定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
  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
  國109年10月01日止分84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
  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
  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
  份本金$61,296元及至民國103年09月01日止之利息外,其餘
  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
  帶給付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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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