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秦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及收取違約金為新臺幣玖拾陸元,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