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50號
TTDV,104,司促,750,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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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0號
債 權 人 易建中
      鍾明麟
債 務 人 陳唯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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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