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38號
TTDV,104,司促,1238,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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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魏宗仁
債 務 人 周俊民
      王闡即王皇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俊民於民國(以下同)97年至99年間邀同債
    務人王闡即王皇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4筆,計新臺幣140,100元,
    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
    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1.34%)加碼年率
    1.49%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83%),每三個月調整一
    次,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
    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周俊民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
    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
    32,997元整,及自民國10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率2.83%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
    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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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