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債 務 人 林聰全
蔡玉妹
蔡俤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
國八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壹分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