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68號
TTDV,104,司促,1168,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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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債 務 人 林聰全
      蔡玉妹
      蔡俤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
  國八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壹分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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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