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債 權 人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白光
債 務 人 淞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經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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