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41號
SLDV,106,消債清,41,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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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
債 務 人 林盈圻即林均嶸即林季錦
代 理 人 李勇三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債務人子女鄭○○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父母林義永李三妹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 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林義永李三妹之扶養費用 ?並提出家族系統表,林義永李三妹等2 人之104 、10 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
3.債務人子女鄭○○、鄭○○等2 人之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4.說明債務人是否曾投保商業保險?其保單價值若干?並至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自104 年5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 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6.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人保管劃撥 帳戶相關資料(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7.說明債務人於104 年5 月至106 年4 月間擔任臨時工,按 時計酬之工作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8.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 可得收入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含父母)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 出相關資料。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11.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 關居住費用?於何時開始租賃該屋?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 收入證明,及105 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 單位申請)。
12.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 細。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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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