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0號
TTDV,104,司促,1030,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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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李正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伍佰玖拾元及新
  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正一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萬元整,自89年5
   月12日起至109年5月12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一個月
   ,自第1期至第60期按期付息,自第61期起,按期平均攤
   付本息。
 (二)緣債務人李正一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自89年5
   月12日起至109年5月12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一個月
   ,自第1期至第60期按期付息,自第61期起,本金按期平
   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算。
 (三)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
   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3年12月
   12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能如期繳納,依約
   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
   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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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865,590元    │ 103年12月12日起至 │百分之2.917 │ 104年1月1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104,500元    │ 103年12月12日起至 │百分之4.04 │ 104年1月1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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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