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18號
TTDV,104,司促,1018,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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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龐晴文
債 務 人 宋宛屏即宋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
  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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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