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龐晴文
債 務 人 宋宛屏即宋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
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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