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70號
TTDM,104,聲,70,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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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清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3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柒玖公克,驗餘淨重貳點貳肆陸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清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為2.79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薛清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 度毒聲字第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 第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至 本件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2.2487,驗餘毛重為2.2469公克 ),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驗書影本1份(聲沒卷第3頁)在卷可考。足認扣案之物品係 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 同毒品。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均諭知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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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