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4年度,6號
TTDM,104,原附民,6,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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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黃坤山
被  告  林源培
上列被告林源培因本院104年度原簡字第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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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