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世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