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緝字,104年度,2號
TTDM,104,原訴緝,2,20150312,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世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