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107號
TNEV,106,南小補,107,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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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商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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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