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85號
TNDV,104,除,85,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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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崇耀實業社(合夥商號)
法定代理人 施鴻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3 年8月19日於崇耀實業社辦公室內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3年9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10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宏達水電工程│聯邦商業銀│崇耀實業│103年8月5日 │46,304元 │UA0000000 │
│有限公司曾壬│行府城分行│社 │ │ │ │
│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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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