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碧軒寺
法定代理人 程英傑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蘇萬賜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七筆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陳金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伍拾貳元由蘇萬賜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民國89年間,原告當時之管理人蘇萬賜以原 告之資金購買蘇萬賜自己及其妻蘇李嬌二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土地七筆(下稱系爭土地)。因原告為寺廟,無法登記為農 地所有權人,故以蘇萬賜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以上事實有 蘇萬賜生前所立切結書及鈞院公證處認證書可稽。嗣蘇萬賜 於100年4月1日死亡,因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業由鈞 院裁定選任被告余景登律師為蘇萬賜之遺產管理人,並登記 於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原告出資購買之系爭土地,因屬農 業用地不能登記為原告所有,而借用蘇萬賜之名義登記,則 關於系爭土地,原告與蘇萬賜間存在借名登記契約。按借名 登記契約,乃無名契約,得類推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蘇萬 賜於100年4月1日死亡,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原告與蘇萬賜 間關於系爭土地之委任關係即消滅,原告得請求返還。雖原 告為寺廟,不能登記為農地所有權人,然原告於101年5月26 日所召開信徒大會已決議:系爭土地以總幹事陳金旺名義登 記後,予以變賣,登記時並應由陳金旺設定每公頃新臺幣六 百萬元之抵押權予原告擔保。嗣原告於102年12月31日委任 律師發函通知被告,請其配合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陳金旺 ,惟迄今未獲聯繫。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將附 表所示七筆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陳金旺(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㈡訴訟費用由蘇萬賜之遺產負 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提出書狀抗辯:被告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蘇萬賜 之遺產管理人,本件如原告勝訴者,其所可請求之範圍,應 以被繼承人蘇萬賜之遺產為限。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蘇萬賜往 生前出售自己及妻蘇李嬌所有系爭土地,因屬農業用地不能
登記為原告所有,而借用蘇萬賜之名義登記,則關於系爭土 地原告與蘇萬賜間存在借名登記契約,按借名登記契約乃無 名契約,得類推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蘇萬賜於往生後原告 與蘇萬賜間關於系爭土地之委任關係即消滅,原告得請求返 還,並分別提出鈞院92年2月26日92年度認字第000000000號 認證書及92年2月20日92年度認字第000000000號認證書為證 。惟本事件發生於鈞院選任被繼承人蘇萬賜之遺產管理人之 前,遺產管理人對於本事件之任何事務均未曾接觸,雖經被 告以存證信函告知亦不知本事件之真偽,而無法為具體之陳 述,敬請鈞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事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 查證據之結果,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依 法判決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查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台南市寺廟登記 證(南市寺登字第06-001號)、本院92年度訴字第1561號被 告蘇萬賜訴訟代理人凃禎和律師94年1月5日民事答辯續㈠狀 、本院92年度認字第000000000號認證書及所認證之蘇萬賜 89年11月27日具結書、土地登記謄本、台南縣東山鄉碧軒寺 101年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出席簽到簿、台南市政府民政局 101年6月19日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同意備查函為證, 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92年度認字第000000000號案卷審核 無誤,堪信實在。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如附表所 示土地七筆所有權人均登記為蘇萬賜,管理者則為被告,系 爭七筆土地應均屬被告所管理之蘇萬賜遺產,而蘇萬賜既於 100年4月1日死亡,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原告與蘇萬賜間之 委任關係消滅。從而,原告本於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及碧 軒寺信徒大會之決議,請求被告將系爭七筆土地移轉登記予 總幹事陳金旺,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僅第一審裁判費100,352元,依民法第1150 條規定,應由遺產中支付之,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民法第1150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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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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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地│面 積│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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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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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臺南市│ 東山區 │許秀才│ │ 1290 │田│ 1,907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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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臺南市│ 東山區 │許秀才│ │ 1291 │田│ 1,663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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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臺南市│ 東山區 │許秀才│ │ 1292 │田│ 1,663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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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臺南市│ 東山區 │許秀才│ │ 1293 │田│ 1,750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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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臺南市│ 東山區 │許秀才│ │ 1295 │田│ 1,925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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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臺南市│ 東山區 │許秀才│ │ 1296 │田│ 2,362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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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臺南市│ 東山區 │許秀才│ │ 1311 │田│ 2,100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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