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林李麗香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於起訴 時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即於民國104年3月2日以104年度補 字第12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8,370元;上開裁定並於104年3月4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 人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地址等事實,有上開裁定 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補正期間應於104年3 月9日屆滿。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起訴自屬不 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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